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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年11月02日 00:09 [来源]: [浏览次数]: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高我校留学生教育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2017年第42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外事科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四条 国际学院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当年的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五条 经审查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学院和党政办外事科一起准备齐全需提交上级部门审核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JW202表、录取通知书、护照首页、签证页、保险证明),然后由外事科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入学文件。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报到后,由国际学院统一安排入学说明会,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章 报到注册

第七条 我校新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应按如下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

(一)入境后,须在24小时内到国际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本人护照、入学文件、10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3cmX4cm)。经国际学院验证护照后,须填写《入学登记表》,入学登记表由国际学院提供。

(二)由国际学院负责安排外国留学生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经体检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三)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各项费用和办理完各项手续,方可办理各项在华居留手续。

(四)在入境30天内办理完居留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者,应立即回国。

第八条 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每个新学期开学时均应按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

(一)到国际学院交验护照、居留许可;

(二)到财务资产处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三)如未经请假逾期2个星期不到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收 费

第九条收费及经费划拨:

(一)财务资产处负责我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

(二)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由财务资产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条奖学金生

(一)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按《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享受其他奖学金的留学生按其他奖学金申请办法办理。

(三)奖学金生若要求选修超出指定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其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自费生

(一)自费生来华时,必须有可靠的财政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

(二)自费生自每年开学2月后因个人原因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三)自费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付清学费,学费以人民币支付。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交齐者(短期生除外),应向国际学院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学校允许后可酌情缓交,但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一个月。否则,以自动退学论处。

(四)修业期满欲继续学习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继续学习的学费或部分学费(部分学费一般不少于50%),否则不予办理证件延期手续。

第五章 办理签证、居留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报到后,须及时到国际学院交验护照,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签证手续;国际学院须在外国留学生报到后72小时内联系学生与安全工作处,对接为留学生办理居留许可的相关事宜。

(一)持X签证的留学生,由学生与安全工作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带领留学生到昆明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手续。逾期未办者,公安局将予以处罚。

(二)办理居留许可手续须交验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自费生)或《JW201表》(公费生);居留许可期限超过1年的还需提供健康证。办理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护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24小时内向国际学院报备,并提供新的护照信息。否则不予办理证件延期手续,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国际学院要及时关注并掌握外国留学生的护照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假期去其它国家或大陆以外地区旅行,须提前20天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办理各种签证居留手续后,应及时到国际学院和外事科登记备案。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外国留学生,学校不提供帮助。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原则上执行我校的各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相关规定,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具体教学计划的修订由接收学院和国际学院共同负责,教务处负责审核。外国留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预定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实习计划应事先报国际学院和教务处·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党政办外事科备案。

(二)教学方式: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与中国学生混合编班一起上课,考虑到其语言障碍和入学水平,可采取课下单独辅导的方式以保证教学质量;若所选专业相同的留学生达到一定数量,也可单独编班。以英语或其他外国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外国留学生可单独编班或参加双语教学班。

(三)教材: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外国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使用的教材相同,可另外提供适当的辅导材料。以英语或其他外国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外国留学生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选择英语或其他外国语教材,其难易程度与同类学生的汉语教材基本相同。

(四)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和学校规定执行,原则上与中国学生考试相同。

(五)教学管理由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学院负责,日常管理由国际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进修生教学管理

(一) 教学计划:由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学院拟定(校际交流生可依协议或与合作校协商拟定),报国际学院、教务处·招生考试办公室及党政办外事科备案。计划内容应包括:学习期限、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实践环节和主讲教师。

(二)教学方式:可以单独编班,用外语授课;也可根据外国留学生的愿望,视其汉语水平插入中国学生相应的班级学习。

(三)教材:根据学生情况,可采用中文版、外文版和外文讲义等。

(四)考核方式:每学期和学年末,依计划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任课教师应给出成绩和评语。考试成绩或评语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存档。

(五)教学管理由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学院负责,日常管理由国际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汉语言进修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由国际学院负责制定。

(二)教学方式:单独编班授课。

(三)教材、考核:按教学计划执行。

(四)教学管理由国际学院负责,任课教师由国际教育学院聘请。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根据需要,可开设使用英语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但毕业论文摘要须用汉语。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及其余管理除涉外特殊规定之外,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与中国学生趋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招生考试办公室应按照中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籍等。凡符合发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条件的留学生,应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教务处·招生考试办公室为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者,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注明学习期限。根据需要,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二十四条 进修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并通过考试、考察的学生,由接收学院发给成绩单和学习证明。根据需要,可提供成绩单和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八章 医 疗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就医费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外国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九章 生活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在校内住宿学生与安全工作处负责安排。由学生与安全工作处负责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由国际学院负责。学院应指派专职或兼职班主任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管理。指派的班主任名单应报外事科备案。

第三十条 中外学生混合编班的,由国际学院指定一名学生干部负责与同班来华留学生的联系,并将该学生名单报送党政办外事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军训和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其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允许和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来华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集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并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国际学院;情节严重的,应先报国际学院和学生与安全工作处,然后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同时由党政办外事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来华留学生触犯中国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由学校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给予来华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党政办外事科负责报省教育厅,学生与安全工作处报公安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党政办外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